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泸州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

      为加快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促进自贸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依据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紧密围绕四川自贸区经济创新转型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为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促进四川自贸区建设发挥金融支持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对接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四川自贸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定位,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服务实体经济。紧密围绕四川自贸区经济创新转型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按照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优化结构、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自贸区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和融资产品等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市场要素双向流动。

      防控金融风险。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健全监测分析、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隐患。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功能建设

(三)简化自贸区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流程。自贸区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申请办理账户开立业务。为符合现行制度要求的核准类账户开户申请开辟绿色通道。银行可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便利贸易和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探索运用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开展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备案,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五)围绕服务“一带一路”探索打造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积极推动人民币成为自贸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通过引进金融机构跨境结算功能性总部、推动跨国企业设立跨境结算中心等措施,探索将成都建成“南丝绸之路”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

(六)支持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银行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七)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和鼓励自贸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服务。探索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门槛,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

(八)鼓励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区,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九)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自贸区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需求。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需要,自贸区银行可以从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

(十)支持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三、深化外汇管理,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十一)简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十二)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可自主把握是否审核单证及审核何种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自贸区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贸区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十三)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自贸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及重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自贸区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允许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凭相关材料到银行直接办理利润汇出。

(十四)统一自贸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相关政策已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自贸区企业均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可依法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十五)扩大自贸区企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资金范围。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允许自贸区企业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

(十六)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标准。自贸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管理,允许使用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行和企业签定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十七)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由银行审核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后办理付汇手续。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从境外融入资金,自贸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将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减去风险资产作为本年度该公司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用以购买融资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取消其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十八)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鼓励自贸区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成熟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突出服务自贸区建设特色

(十九)大力支持科技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积极支持“蓉英”金融科技合作交流。深入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和产融合作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发展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创业期、成长期未上市的金融科技中小企业和培育金融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建设发展科技产业园区,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融合。加快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新技术提升服务能力。

(二十)加快推进自贸区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及经验推广。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抵质押方式,结合农村产权流转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涉农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扩大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和成果,择机在川南临港片区推广。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鼓励和支持自贸区银行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在办理相关备案后,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

(二十二)进一步丰富自贸区融资产品。针对自贸区企业特点,推广“创业一站通”“科贷通”“仓单质押”等系列金融创新产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自贸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开展各类动产融资业务。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甘泉行动计划,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推进自贸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供应链融资产品,提升自贸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能力。推动住房金融创新。支持自贸区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蓉欧”班列跨境融资服务创新。

(二十三)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开展外汇账户整合和清理,减少外汇账户种类,进一步便利企业资金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构建用于跨境交易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贸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交易和投融资业务。

(二十四)探索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允许两个资金池主账户之间有限条件下可兑换,外汇国内主账户归集的经常项目资金可结汇进入人民币资金主账户,人民币资金主账户资金符合规定用途的可购汇进入外汇国内主账户,探索实现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之间互联互通。

五、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二十五)打造多层次银企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建立自贸区企业培育辅导制度,提供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服务。依托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发布政策法规、金融产品、融资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做好融资对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平台整合政策、资金和信息要素,推动政银企加强联系协作,促进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发展。推广银企融资对接网上模式,畅通银企融资对接渠道,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自贸区企业融资效率。

(二十六)加大对自贸区企业的信贷投入。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广“央行科票通”“央行小贷通”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自贸区企业加大信贷投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定向支持自贸区企业发展。

(二十七)推动自贸区企业跨境融资业务发展。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便利自贸区企业跨境融资。统一中外资企业借款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跨境融资。鼓励自贸区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融资活动,拓宽、优化融资渠道,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调整至企业净资产的2倍。自贸区企业跨境融资的币种既可以使用外币,也可以使用人民币。

(二十八)便利境外机构在自贸区的资金运用。允许在自贸区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使用。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自贸区银行可以为在本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二十九)推进自贸区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多应用。推动自贸区完成ATM、POS等金融IC卡终端非接触受理改造,打造良好的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应用环境。大力推进自贸区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在电子政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医疗健康、交通违法罚缴、生活服务等领域无障碍应用。

(三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双牵头”作用,组织开展逃废银行债务多部门联合惩戒。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广度和深度,引导商业银行和政府机构加大征信产品应用。推进自贸区金融守信红名单企业评选,引导各银行落实利率、期限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鼓励自贸区引进各类征信服务机构。支持自贸区引入第三方专业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探索引进国际或国内专业信用评级机构,鼓励自贸区企业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支持政府部门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加强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在自贸区设立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代理查询点,提高信用服务效率。

(三十二)促进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互动。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自贸区,落实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策性担保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融资效率。运用风险补偿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促进自贸区产业、金融融合发展。

六、加强监测管理,防控金融风险

(三十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三十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加强对自贸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科学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十五)强化反洗钱、反恐怖(分裂)融资、反逃税工作。加强反洗钱监管,督导自贸区反洗钱义务主体健全反洗钱、反恐怖(分裂)融资、反逃税工作体制机制,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打击洗钱、恐怖(分裂)融资和偷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金融情报支持。

(三十六)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健全自贸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的协调,推动建设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关注自贸区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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